國立中山大學管理學院校友聯誼會章程(草案)

93.09.30九十三學年度第一次校友會議修正通過
93.10.07九十三學年度第二次校友會議修正通過
93.10.26九十三學年度第三次校友會議修正通過
94.10.21九十四學年度第一次校友會議修正通過

 

第 一 條 本會名稱為國立中山大學管理學院校友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二 條 本會以聯絡母校管理學院校友感情,發揚互助精神,並協助院務發展為宗旨。

第 三 條 本院各系(所)畢業校友及學分班結業校友為本會會員;在校同學為準會員。

第 四 條 本會設置委員會,由本院各系(所)友會(含E& I EMBA 校友聯誼會)代表各三人組成之,為本會最高之權力機構,委員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會長。
三、議決年度工作計畫。
四、議決本會之解散。
五、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第 五 條 本委員會新屆委員產生日期,由各系所友會(含E& I EMBA校友聯誼會)於每年九月底前推或選派產生之。

第 六 條 本會設置總會長一人,採自由報名登記,經由委員會審核資格後選舉之。

第 七 條 本會總會長候選人需同時具備下列資格:

一、具本會會員資格。
二、曾任本會委員或經現任委員三人連署提名者。
三、對本會具服務熱誠及責任感者。

第 八 條 本會總會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負責組織工作小組,綜合推動本會會務,總會長任期為一年,連選得連任一次。

第 九 條 本院各系(所)友會之會長(含E& I EMBA校友聯誼會會長)為本會當然副總會長外,總會長得再敦聘具本會會員資格之總副會長一~三人,經委員會同意後共同協助會務推展,任期與總會長相同。

第 十 條 本會得由委員會經出席過半數之決議推舉榮譽會長、榮譽副會長及高級顧問等若干人,其中榮譽會長、榮譽副會長須具本會會員資格方可任之,高級顧問則不受此限。

第十一條 本會設置之工作小組人員,為協助總會長推動會務工作,任期與總會長相同。

第十二條 工作小組分設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若干人、財務長一人、活動長一人、公關長一人,及其他必要工作小組若干人襄助總會長處理例行會務,對總會長負責,以上各職均由總會長敦聘之。

第十三條 總會長因故不能視事,由總會長指定一位副總會長代行職權,未指定時由副總會長互推一人任之。

第十四條 幹部辭職及出缺,由總會長視需要擇人遞補其職務。

第十五條 委員會會議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總會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總會長認為必要,或經委員會委員五分之一以上之連署請求時召開之。

第十六條 委員不能親自出席委員會議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委員代理,每一委員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十七條 委員會及本會各項活動之經費,由總會長則成工作小組負責籌措之。

第十八條 委員會議之決議,以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章程之訂定與變更、會長之罷免、本會之解散及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應有委員會二分之一出席人數及出席人數三分之二同意方可決之

第十九條 本會章程之修改,應由提案人徵得九名委員連署後,提出修正案。經委員會二分之一出席人數及出席人數三分之二同意方可決之

第二十條 本章程須經委員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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